六部委鼓励民资参与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方案》要求:
行动目标
2017年
电子招标投标覆盖各地区、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
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2019年
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主要任务
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
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1、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2、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
3、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
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1、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
2、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
3、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
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3、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

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
2、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3、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
4、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3、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4、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1、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2.可提供增值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除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破除市场壁垒

《方案》还对一些妨碍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地方做法提出了应对措施,例如清理有悖于《方案》要求的地方法规和文件,重点关注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现象。
在“投、开、评”这些环节都有法可依之后,那些总是找借口拒绝使用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的人,没有挡箭牌可用了。
鼓励央企和国企参与
《方案》提出:
“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
“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
这两个表述当中,有两层含义值得关注:
一是央企和省属国企可以依法自建交易平台,明确了国有企业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的合法性,而且这种行为属于“表率”作用;
二是鼓励国企交易平台与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两个平台的对接。